(一)符合
《条例》第
七条和
《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条件。
(三)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设置数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2个;县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设置1个;县区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和工矿区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2个;县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设置1个;县区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和工矿区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食用清真食品人口较多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
各地依托当地资源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以外销为主的屠宰加工厂(场)时,原则上应结合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求合并设置。确需增加数量时,应严格按照设置条件和申办程序,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增设。
五、申办程序
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当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依照
《办法》和本规划要求,严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申领营业执照后,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