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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6年3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禁采区管理,巩固发展禁采成果,现就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认识
  《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合理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关闭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启动采矿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整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基本控制了过去开采过度、布局不合理、重开发轻治理的局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一些地方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已经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偷采盗挖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关而不死、死灰复燃的隐患,违规开山采石出现回潮和反弹。随着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的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新的禁采区域,禁采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决定》的落实工作。
  二、认真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的实际情况,需要对禁采区范围进行调整。禁采区域范围,除执行《决定》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范围规定外,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上述线路两侧路堤坡脚外侧直线距离各1000米范围也纳入其中。各市人民政府要按此要求,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城建、环保、农林、旅游等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区(带)的补充、调整方案,并纳入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于今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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