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九)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受理群众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清楚的一般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 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依照前款(四)、(五)、(六)项规定,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