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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价市字[2005]140号)


各市物价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一些地区景点门票价格相互攀比,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等问题,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
  (一)各地对门票价格的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对列入听证目录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景点门票价格,在调整其门票价格时要确保听证制度的民主、科学,并要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人员结构。
  (三)建立门票价格情况报告制度。各游览参观点每年年初应将其上年度门票价格、门票收入、支出使用、资金来源等情况报送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
  (四)建立门票价格公布制度。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每年4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扩大门票价格减免政策覆盖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等实行半价优惠,对儿童、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宗教信徒凭有效身份证明(戒牒证或皈依证)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市、县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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