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5]128号)
太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意见》(并价管字[2004]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取消燃气销售企业向居民收取的燃气用户气源集资费、燃气设施占用费、燃气表校验服务费、异型表更换费、异型表改装费、室内煤气设施定期巡检费、处理冰封水堵等项收费。
二、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收费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居民室内部分的管理和维修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他用户的管理和维修收费标准按燃气销售企业和用户双方协商约定执行。
(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
应用户委托,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从事安装、维修业务收取的费用,其标准由安装、维修单位自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三)复置金
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汾河以西地区1.5元/户·月,汾河以东地区1元/户·月。
(四)燃气工程费
1、居民用户
建筑物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1500元/户;建筑物最大高度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1850元/户。对含底商、复式结构、安装壁挂炉等非炊事设施、架空管线、庭院管网直径在DN100以上、庭院管网长度户均分摊1米以上等情况,燃气销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找差,带气接线费、设计测量费由燃气销售企业按燃气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用户
按燃气销售企业和用户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五)燃气保险费
按自愿原则,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
三、本文件自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至二○○六年五月十九日。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附件: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