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纳税人库存的橡胶实行定期核查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最短期限为一个季度)核查纳税人(尤其是经营企业)收购橡胶的库存情况。
(三)对收购橡胶的纳税人实行经营银行专户备案管理制度。纳税人设立的收购橡胶经营银行专户,必须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建立橡胶购销价格信息管理制度。各市县局应根据海南橡胶交易中心告示的橡胶交易价格,定期(按月)编制橡胶交易平均价格,以便审核纳税人购销橡胶价格的真实情况。
四、对收购大宗橡胶活动实行查验管理
(一)纳税人向同一销货人一次性购进民营橡胶1万元以上的,在入库前或入库的次日必须报请主管国税机关查验。
(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销货人、收购价格、收购数量等情况是否真实。
(三)对纳税人的查验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查验,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加强国营、集体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橡胶销售发票的开具和抵扣管理
(一)农场统一使用国税机关推行的发票报结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版)开具橡胶销售发票,不得再使用手工版橡胶销售发票。纳税人从农场购买橡胶取得的手写版橡胶销售发票,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依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月1日起一律不得抵扣。
(二)领购橡胶销售发票的农场,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放假时间顺延)将当月的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发票开具明细情况通过软盘或电话拨号网络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纳税人从农场取得电脑版橡胶销售发票的,应将发票明细情况录入发票报结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版),在申报抵扣橡胶销售发票的进项税额时,应同时通过软盘将发票明细数据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比对。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抵扣从农场取得的电脑版橡胶销售发票的进项税额通过计算机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发函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五)农场及其他纳税人的发票报结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版)软件的推行安装、农场电脑版橡胶销售发票的开具、比对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管理制度省局将另文规定。
六、加强橡胶增值税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各市县局应定期调查统计以下数据,对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进行评估分析:
1.民营橡胶的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