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国税、车购办有关人员要加强工作联系,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同级或者上级领导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按规定查处。
四、申报纳税管理
(一)摩托车销售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时,要附报包括销售每辆摩托车的型号、单价、金额、生产厂家、发票号码等内容的摩托车销售清单,同时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六联(提货联)原件或复印件。
(二)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在经营中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资料,并将其与车购办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比对。若发现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标明的摩托车型号、销售价格等资料与车购办所提供的发票报税联资料不一致的,以车购办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告知纳税人对其少申报的销售收入,办理补充申报纳税手续;若纳税人拒绝办理补充申报纳税手续又不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其暂停供应发票,并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经查实属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销售收入的,按偷税论处;对销售价格高于同类摩托车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注意研究总结本通知实施中的经验与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摩托车销售申报纳税清单
2.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信息传递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摩托车销售申报纳税清单
纳税人名称: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销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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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摩托车 │发票开具价│生产 厂 │发票 │ 发票号码 │ 备注 │
│序号 │ 名称型号 │ 格 │ 家 │ 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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