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4〕350号)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摩托车销售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现就我省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从事摩托车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参照同品牌型号摩托车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的办法。即从事摩托车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月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摩托车销售申报纳税清单(见附件1),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品牌型号摩托车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对纳税人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管理
各市县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摩托车销售纳税人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管理和检查,严格实行“以旧换新、限量供应”(一般限于1个月的用票量)制度,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纳税人每月申报纳税时,须将当月领用的发票(包括空白发票)交税务机关查验,填用的发票存根,统一由税务机关管理,以方便税务机关比对交通部门(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车购办)提供的信息。对纳税人单联填开、上下联填写金额、内容等不一致及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查处。在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各级税务机关须及时向当地车购办通报发票流失情况的信息,各级车购办若发现此类发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信息。
三、信息交换管理
(一)各市县车购办要积极支持国税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对当月征收摩托车用户车辆购置税等的相关信息,必须于次月8日前将发票报税联开具的内容编制《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信息传递表》(见附件2)连同复印的发票报税联送当地同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对车购办提供的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属于异地开具的,由车购办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传递给摩托车销售地(发票开具地)国税机关。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车购办提供的《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信息传递表》和发票报税联复印件资料,要办理有关交接手续,设置台账登记,加强管理,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