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月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定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每月开票金额小于月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定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四、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申请开具专用发票的,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国税发〔2004〕17号)执行。
五、票表比对处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的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六、岗位设置: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
七、系统发行和安装:
(一)税务端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升级工作由省局信息中心完成。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下发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
(二)在省局相关软件升级后,各市县局发行岗位人员应在2005年1月4日前完成本地防伪税控代开票子系统金税卡的发行工作。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相关设备的发放时间由省局信息中心另行通知。
(三)防伪税控代开票子系统的安装工作由各市县局信息中心负责。安装过程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省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海南金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36392200;36392211)。相关安装软件请从省局FTP网下载(路径:FTP:信息中心/税务代开发票)
八、发票发售: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各市县局于2005年1月6日后到省局税政处领取六联专用发票,具体领取时间请注意省局通知(FTP网:税政处/省局紧急文件)。
九、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未投入运行前,各市县局要加强对手工传递凭证的监控工作,确保开票税额、收款数额和入库税款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