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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4〕43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2005年1月1日起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省局已按总局有关要求于11月底完成了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近期,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明确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抵扣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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