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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已取消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六、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一)申报
  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书面说明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将企业财产损失作为审核重点。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的,应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七、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一)申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下列应税业务,统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进行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纳税,并附送经费支出的有关资料: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3.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住宿)。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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