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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已取消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1.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高于当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注册资本而对外借款,其属于应缴注册资本的部分所发生的利息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或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改良等所发生的利息是否未计入有关资产原价,而直接作为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
  在核实中,发现企业借款利息有关情况不能有效说明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补正。对企业已税前列支的不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应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项目的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四、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一)申报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企业应在取得上述固定资产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固定资产的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五、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一)申报
  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选用一种,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改变。企业确需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原因的书面说明。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移交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就其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应书面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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