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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已取消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报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其向总机构支付的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列支。上述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核实的重点为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列支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管理费的分摊比例是否合理等。
  对证明资料不完整,无法说明该管理费列支合理性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充说明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三、借款利息
  (一)申报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在税前列支。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业可免于提供);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核实的重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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