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给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五、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申报
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企业技术研究人员的情况;
3.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的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核实的重点为:
1.技术开发费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是否编制有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是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是否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准确归集和核算。
2.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是否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
3.技术开发费的范围归集是否正确。技术开发费的范围具体包括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企业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所发生的上述费用也属技术开发费。但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不属于技术开发费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4.技术开发费是否按照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只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企业当年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在审核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规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