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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已取消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说明资料进行审核,对照企业年度申报表及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核实企业是否属信贷租赁行业、坏账准备金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计提的范围是否准确、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是否计入了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申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上述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就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进行书面说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并及时移交给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根据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实企业是否为中外合作企业,合作经营期满后固定资产是否归中方所有,合作经营期与折旧年限是否一致,折旧计提是否准确等内容,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的,应书面通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四、固定资产不留残值
  (一)申报
  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规定为原值的10%。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不留残值。企业计提折旧不留残值的,应将不留残值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移交给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对确属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允许其不留残值。对使用年限结束后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应书面通知企业仍按10%的残值率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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