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已取消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5〕3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已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已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已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省局下发的《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福利费
(一)申报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报送工资、福利费列支的标准、依据的文件和有关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有变化的是否有相应的情况说明,福利费的列支标准是否在全年职工列支工资总额的税法规定范围内据实列支,进行认真核实。发现企业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以及工资、福利发生变化但未有情况说明资料的,应书面通知企业补正。发现企业福利费的列支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二、坏账准备金
(一)申报
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信贷、租赁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余额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说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