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加油站必须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登记制度,按日登记台帐,详细、完整地记录当日加油情况。
台账要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凭证的期限保管,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如实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拒开发票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
第十六条 加油站除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2002年)发布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月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加油站IC卡。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在受理加油站纳税申报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审核加油站IC卡读取的加油信息数据与加油站报送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数据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以IC卡为参考标准通知加油站如实申报。
2.选取中石化加油站各油品月平均单价作参考标准,审查各油品月平均单价。发现误差率在3%以上时,要查清原因,属于加油站输入单价错误的,要及时纠正,按正确数据进行申报。
3.将加油站当月各油品不含燃油附加费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与加油站纳税申报销售额比对,出现差异时,要查清原因,属于加油站误报或瞒报的要及时纠正,通知加油站按正确数据进行申报。
4.审核人在审核比对栏签字。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对加油站进行管理。主动上门作好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告知加油站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指导与监督加油站正确使用加油机税控器具,及时进行维修时的现场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加油站税收征管档案,实现一站一档。全面记录加油站的建站登记、税控初始化、税控器具维修、纳税申报审核、进销存核算、定期库存清查等情况。
第二十条 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要对加油站进行以下管理监督:
1.不定期地巡查签封完好情况;
2.不定期抽查台帐记录的及时、完整情况,并与月份加油信息等数据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