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销售。
第五条 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的标准、型号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投入使用前10天报省局审定,经省局审定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
第六条 加油站在启用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之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并填写《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导与监督加油站正确使用与维护加油机税控器具,保障正常使用。
加油机税控器具不能正常使用时要立即更换或维修,若不能恢复正常使用,而影响税控计税的,该加油机必须停止使用。
第八条 加油机需要更换税控主板的,要经省局审验,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集相应数据,避免税控数据丢失。对于加油站擅自更换税控主板等,造成加油机税控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加油站从购油源头进行全面稽查,以堵塞漏洞。
第九条 凡到我省从事税控加油机和加油机税控装置销售、安装和维护的企业以及个人,必须到省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工作。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生产销售产品许可证;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4.企业认证的员工工作证明;
5.销售、安装、维护人员身份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各台加油机要实行签封(铅封)管理。签封加油机的部位有:税控一体机电脑主板外壳、税控装置外壳、税控装置与加油机的接线盒、防爆盒。
签封标签由省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加油机税控器具维修需要拆启签封标签时,税务机关必须派人监督,维修完毕立即重新签封,并由拆封、签封、维修、加油站负责人签字,进行完整的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要,可以对加油站实施油罐进油口签封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进行进、销、存核算,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