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5〕3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中的经 验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为便于审核比对,原《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合并为《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
附件: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
3.成品油销售审核表
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销售的加油站适用本办法(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税控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增值税、所得税管理适用琼国税发〔2003〕140号和琼国税发〔2004〕289号文)。
第三条 各市县局为辖区内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其职责是:
1.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对加油站投入使用的税控一体机、税控装置、读卡器、IC卡等税控器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审定;
3.负责加油机的税控初始化以及税控器具的签封、拆封;
4.负责对税控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5.采用科学方法合理核定加油站自用油、检测油、倒库油用量;
6.检查加油站购、销、存数量与已申报纳税的真实性;
7.负责对IC卡读取的相关纳税数据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比对;
8.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站使用加油机进行计量检测和防爆安检工作;
9.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实施相应管理工作;
10.其他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