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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渝地税发[2003]144号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按下岗失业人数比例减征税款的政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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