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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5〕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段时间,部分区县局就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40号)中的一些问题向市局反映,经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是指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对从事其他行业经营活动的,仍按原渝地税发(2003)144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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