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经认真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对设在我市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工业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工业企业是指以《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设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和重庆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内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项目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国家另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按从优原则)。
三、对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内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四、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5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设立在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即减半期的实际税率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