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渝府〔2006〕66号)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渝林文〔200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作如下调整:将位于实验区内的大木乡宣王村的243.5公顷和木井村的238.2公顷区域划出保护区,将大木乡大东村的626.7公顷区域划入保护区实验区。调整后,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4775.2公顷,其中核心区4398.1公顷、缓冲区2910.2公顷、实验区7466.9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