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更好地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我市国际友好城市资源,拓展我市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国际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成立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新时期国家总体外交方针为指导,整合全市外事资源,以促进投资和贸易为友好城市工作的重点,全面推进经贸与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巩固已有的友好城市关系,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展新的结好对象。
三、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决定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我市国际友好城市工作规划,提出全市友好城市工作的全球战略布局建议;
(三)选择结好重点对象,统筹、协调全市的结好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人员互访,推动形式多样的友好交流活动;
(五)在研究国外友好城市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议定友好城市交流的工作计划,落实友好合作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评比、表彰;
(六)负责友好城市工作基金的筹集、管理;
(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友好城市结好交流工作。
四、工作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