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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十)认真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税收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做好粮食加工品出口退税工作。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粮食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粮食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实施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提高办税效率。
  (十一)放宽粮食加工企业经营范围,降低注册资本,降低动产抵押成本,把好上市产品的准入关,取缔“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支持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创建省著名商标。支持粮食加工企业申报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省名牌。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检定、标准制定及备案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申办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优先受理、优先考核、优先发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无标生产等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企业用地指标按项目计划优先保证建设用地。为新建扩建的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拉动作用的粮食加工项目做好电力供应。加快建立粮食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证重点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的铁路运输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早日上市。
  四、切实加强对粮食加工业发展的领导
  (十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加工业发展问题,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中央及省近年来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尤其是产粮大县(市),应把粮食加工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主导产业来抓。要搞好新产品研究和开发,特别要做好大项目的研发、储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项目扶持。要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强化扶持服务力度,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滥检查等行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建立行政一条龙服务办公大厅,阳光操作,提高审批办公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要做好粮食加工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更多地争取国家对我省粮食加工大项目的支持。省农委、粮食局、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形成粮食产业化发展合力,努力做好粮食加工转化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解决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我省粮食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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