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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六)充分利用粮食资源,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粮食加工企业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观念和生产方式,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大力发展优质高效、无污染的产品。发展资源节约型企业。粮食加工企业要注重发展节能、节水经济,节约粮食资源和土地资源。搞好综合利用。扩大粮食加工范围,充分利用稻草、稻壳、米糠、玉米芯、薯渣等副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大型水稻加工企业,要开发稻壳综合利用项目,广泛利用生物能源,提高经济效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高起点、高水平建设新上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断完善生产标准,切实推行洁净生产,控制废物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增强市场信誉,提高粮食加工产品的竞争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粮食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应标准;出口企业要执行出口地产品质量标准;加工企业内控标准要高于国家相应标准和出口地标准。省级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在执行标准上要起到带头作用,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严格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和国际标准,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利用先进的检测、检验手段,搞好原料、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积极培育我省的粮食加工产品品牌。继续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方式,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销会,大力宣传我省粮食产品特别是非转基因产品的优势,扩大我省粮食加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整合粮食产品品牌,尤其是大米品牌,做好品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争创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2007年,全省粮食加工企业力争创建1至2个国家驰名商标、3个中国名牌;粮食加工品出口创汇达到5亿美元。到2010年,力争创建3至4个国家驰名商标、5个中国名牌;粮食加工品出口创汇达到10亿美元。
  三、发展粮食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八)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粮食加工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对从省域外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的借款扶持。农业开发资金、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食品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加工业发展,把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纳入扶持范围,重点支持省级粮食加工大企业和精深加工、资产重组项目、专用品种原料基地建设。对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所收购、兼并或控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陈化粮,由省优先安排竞价销售,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粮食购销企业,发生的价差划转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挂账,利息由省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九)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适时放贷到位,解决粮食加工企业收购原料资金不足等问题。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对粮食加工企业的贷款资格认定工作,省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快实施省政府或部分市级政府信用协议担保贷款,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业发展。对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合同收购、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合作经营或委托收购,通过贷款给粮食购销企业,间接支持粮食加工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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