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责任,确保立法计划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把确定的立法项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立法计划落实,确保修订、修正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按时完成。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拟制定、修订、修正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正式项目27件)。
1.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7件)。
(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2)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
(3)黑龙江省兴凯湖保护区条例 省林业厅
(4)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 省经委
(5)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6)黑龙江省国家机关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省编办
(7)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
2.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4件)。
(1)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
(2)黑龙江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省工商局
(3)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4)黑龙江省预防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规定 省人口计生委
3.涉及行政许可或者个别条款修正的项目(16件)。
(1)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2)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3)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省林业厅
(4)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5)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6)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省卫生厅
(7)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8)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 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