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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月20日

      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适时立法和开门立法相结合。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适应,准确把握立法时机,做到“当时而立法”,使立法工作有力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确定立法项目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以振兴老工业基地、保护生态环境、整合资源、节约能源、公共安全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为重点,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管理、环境治理、公共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三)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在积极完成立法工作计划的同时,要对那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订、修正或废止。
  三、工作要求
  (一)着眼大局,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从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着重解决实践中迫切需要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起草和审查工作中要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处罚与引导、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改进方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立法工作要在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基础上,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调查研究、审查协调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相关制度,使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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