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有关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合力
(二十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组调整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在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承担国家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对应的职能。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对领导组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需要适当增加。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存资金,要全部转入再就业资金。省财政在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与地方再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六)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七)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要继续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各基层组织也要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通过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