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关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面实现并轨工作。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十七)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由同级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要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的安置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类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从有助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发,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提高使用效益,并切实搞好服务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坚持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和就业录用备案制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二十一)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省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