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广泛发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和公开招标,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要建立培训补贴、培训质量与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省及各市要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并成功创业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各级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市场需求,采取定点、定向和定单式培训方式对进城农村劳动者进行转移前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切实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专业技能和转移就业的能力。要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面向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实施技工定向培训计划。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基地,以技工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劳务输出培训运行机制。
大力支持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对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按照省核定的劳务输出职业介绍服务费标准和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四)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就业管理,开展失业调控
(十五)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失业进行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失业调控结合起来,合理把握企业改革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节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提前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