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灵活就业人员和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与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并据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给予补贴;其他人员按缴费总额的1/3给予补贴。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后勤服务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但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安置。
  (七)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适用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九)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严格进行审核,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只限于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使用。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负责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定期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规定的样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印制工本费从省级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