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推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继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以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战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过程中,要积极扶持就业弹性大、能够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替代产业和新兴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
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独立工矿区要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按照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充分发挥我省旅游资源的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小城镇建设。要大力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业。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抓,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大劳务协作、发展对外劳务的具体配套政策,彻底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要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人事代理制度,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创新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二、继续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证》,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