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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健全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保持就业渠道通畅;努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提高有组织劳务输出水平;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平均失业周期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十一五”期间的目标任务是: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7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50万人。
  2006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0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巩固和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主要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落实“两纵一横”的目标责任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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