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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时限及方式。
  五、省属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如有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应请示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请示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
  六、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律报送省政府。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七、不能将需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需与省政府办公厅协商的事项,可用“函”的形式。
  八、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请求省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省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省政府参考还是请省政府审批。
  九、报送省政府的公文,要按照上行文的要求确保体例、格式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10个组成部分必须齐备且标识规范。签发人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书面说明)。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合理确定紧急程度。报送需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批复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十一、合理确定密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划密范围的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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