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文秩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省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新情况,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重新修订)
一、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或需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二、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届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告(半年)、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环境资源保护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按吉政应急办[2005]1号文件执行)请示报告和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需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应按原定程序报送。
三、各部门之间,市(州)、县(市)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
四、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县(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