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79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05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及奖励工作,现将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79号)及其所附《2005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细则》中明确的内容。
二、考核方式
(一)自查:各县(市)、区和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在3月5日前按《2005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细则》内容完成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
(二)实地考核: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政府汇报、现场分组检查、反馈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