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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

  (一)会展公益广告须以公益性为主,内容做到真实、合法、文明、健康,使用的中外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和图案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确需带商业性广告内容的,纯公益性广告数量须确保核准设置总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商业广告画面不得超过广告画面的三分之一,内容须符合国家广告法规定。
  (二)会展公益广告设置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严禁损坏公共设施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设置须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设置单位须定期养护、加固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会展公益广告,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拆除、迁移、遮盖。会展公益广告应在会展活动结束后1日内予以拆除。
  (三)会展公益广告的安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如申请设置的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公司经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处理。
  五、规范会展公益广告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主办(含参与主办)或承办(含参与承办)的,为一级大型会展活动,可优先设置网架广告牌、草坪广告牌(柱)和升空气球等形式的会展公益广告。市政府协办或支持的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主办的,为二级大型会展活动,可酌情批准一定数量的会展公益广告。但设置不得影响一级大型会展活动的会展公益广告发布。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主办的会展公益广告只限于在本区所辖地段设置。
  (二)申请设置会展公益广告的,原则上由举办大型会展活动任务的区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如会展公益广告委托经营的,送相关部门审查、审核时须同时提供委托经营协议复印件。其审批程序为: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的区政府和市行政责任部门填写《宁波市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登记审批表》,附相应的市政府主办(含参与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及区政府主办大型会展活动的批文,提前30日向市政府会展办提出申请,市政府会展办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如大型会展活动需设置部分商业广告的,须送市工商局对广告设计样稿进行审查。市工商局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符合规定的设计样稿适当位置盖章确认。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活动举办单位申报意见,对设置点是否涉及安全问题进行审核,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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