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78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75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1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80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3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7.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80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3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81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9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