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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和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和程序

  一、土地违法案件
  (一)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1998年8月29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当前对土地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
  1.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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