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和程序
一、土地违法案件
(一)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1998年8月29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当前对土地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
1.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76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2条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74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0条规定,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73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8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