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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3、孕产妇在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可凭有关证件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4、自妊娠期开始至分娩结束,孕产妇原则上只能在已经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计划生育手术就医
  参保单位职工持医疗保险本、卡可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四)转外就医
  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外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转外就医。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费用结算
  (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
  1、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依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及标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汇总后,凭《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表》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到结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
  3、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定点医疗机构如无违规情况,按照实际应支付额度的90%结算。其余10%作为服务质量考评保证金,年终根据考评情况按比例返还。
  (二)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的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中,属于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但未告知参保职工并经其同意的,所发生的目录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参保职工的费用结算
  1、参保单位职工因转外就医、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和其它特殊情况而发生的由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应于每月10日前携带规定的相关证件、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及标准》结算报销。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2、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退休人员,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定后,填写《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奖励费申领表》,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计发500元奖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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