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
  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照发。
  (二)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四)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
  (五)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等,应告知参保职工,并经参保职工同意,所发生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七)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擅自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四、生育医疗管理
  (一)省直参保单位职工生育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由省劳动保障厅及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职工提供围产期保健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
  (二)生育医疗就医
  1、参保单位女职工确诊怀孕后,持医疗保险本、卡、《围产保健手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等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并填写《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妊娠登记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2、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孕产妇信息发送到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