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劳社医字[2005]355号)
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需要,根据《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育保险缴费
(一)缴费基数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二)缴费比例
1、省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已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4%,从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直接划拨,单位不再另外缴费。
2、未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0.4%,由单位另外缴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在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从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具体支付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职工实施长效节育或者复通手术、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中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
(三)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直定额标准的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