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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06年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方案》的通知


  (九)反馈与复议。学校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妥善处理复议事宜,在一周内反馈复议结果。

  (十)监察与投诉。市、区、校三级对学校评价工作进行监察。学生、家长和教师对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学校监察小组举报和投诉,学校监察小组负责调查与处理,并在接到投诉后一周内作出答复。

  七、评价结果的呈现和使用

  (一)综合表现评价的结果包括以下几部分:

  1.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合格”四档。每个毕业班以在校生为基数,各班评为A的学生不超过40%,其他等级不设定比例。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价为“待合格”时要极其慎重,尤其是对“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一项的评价,要严格依照有关评价标准进行。

  2.评语:学生自我评语、家长评语、教师综合性评语

  3.实证资料:个人特长及获奖情况记录等

  4.其他

  (二)评价结果的应用

  1.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

  2.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C及以上等级为合格。

  3.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用于划定招生学校最低录取标准;学业考试成绩同等的情况下,综合评价等级高者优先录取;作为保送生条件之一。

  八、评价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3月)

  研制方案,健全制度,成立机构,宣传动员,学习培训。

  (二)实施阶段(4-5月)

  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开展评价工作。

  5月1日前各校向学生反馈评价结果。5月19日各校将评价结果报主管教育局。5月20日各区将评价结果报市教育局。5月22日评价工作结束。

  (三)总结阶段(7-9月)

  总结工作,分析研究,形成综合表现评价工作报告

  九、评价工作监督管理

  为了保障科学、规范、高效地做好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把好“三关”:

  (一)把好前期公示与审核备案关。学校在综合表现评价具体实施前,公布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公布时间不少于一周。在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的意见后,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区教育局要及时将本区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把好评价过程监察关。

  1.区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均成立评价工作监察小组,吸纳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与监察小组工作,对本区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实施监管。

  2.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评价工作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向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投诉时,校委员会应该在接到投诉后一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报区评价工作委员会备案。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者,可向区评价工作委员会投诉,区委员会作出终结性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市局直属学校处理结果不满意者,可直接向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终结性处理。建立参评人员诚信记录。严重违纪者予以批评教育,严肃处理,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参与综合评价工作。

  3.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不及时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区评价工作委员会或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深圳市中考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为了争取社会对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主动争取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局指导和参与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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