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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
  (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五)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第八条 本省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应当按国家标准在其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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