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区县地税部门要完善与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手续,明确代征责任,按规定支付代征单位工作经费。
(七)各区县地税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和房管部门衔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征收初期(6月份)要派出专人在各个征收点跟班作业,进行宣传、指导和监督,并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解释税收政策。
(八)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要不断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大对一线征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力度。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各区县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市地税局。
四、关于地税、财政和房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和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主动与当地的房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三)各级房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税、财政部门的工作,支持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发证时,应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发证。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使税收政策得到平稳、顺利的执行。若政策执行不力,部门配合不力,出现混乱或其他群体事件,要追究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单位要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自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地税、财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分别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政策执行情况。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