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房屋,应持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在房屋交易部门的税收征收窗口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四)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公房,凭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公房所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可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三、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税收的征收办法
(一)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利用财政部门的征管系统和管理手段,委托同级财政部门在征收契税时一并征收。当地财政部门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了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立即与财政部门联系代征事宜;当地财政部门未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临时征收点,保证6月1日开始征收工作;若地税部门已经与当地房管部门建立了个人销售房屋营业税委托代征关系的,暂维持现有征收关系不变。
个人销售房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直接由各区县地税部门与当地房管部门建立委托代征和协作关系。
(二)为方便纳税人,委托财政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区县,相关免税手续也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委托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区县,相关减免税手续由区县地税部门派人在房屋交易部门审核办理。
(三)代征单位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入库。
(四)为确保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保证税票的及时供应;对代征单位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等应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及时结报缴销,并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税票的安全;要在保证代征单位用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票证的发放数量,严格执行以旧票换领新票的规定。在采用计算机开票之前,可使用手工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税款,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手工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五)个人销售房屋使用《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凭完税凭证或享受减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单位代为开具,地税部门不再代开个人销售房屋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