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一)重庆市主城区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经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测算出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报市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重庆市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上述方法测算后,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
二、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