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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制定各行业的初级救护培训计划,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在对公安交警、交通、建筑、旅游等重点行业进行培训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到2007年再拓展3-5个行业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已接受过培训的人员,要根据初级救护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每两年必须接受一次复训。

  (四)到2007年,建成4-7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初级救护培训基地。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凡自愿接受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参加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举办的初级救护培训。尤其是对公安、交通、建筑、旅游、煤矿、烟花炮竹生产等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工人、导游等进行重点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现场的、初级的、群众易于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一)创伤救护四项技术: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

  (二)现场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

  (三)烧伤、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弱水、一氧化碳中毒、自缢等常见意外及家庭急症的紧急救护。

  三、实施方法和要求

  (一)救护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传统业务和主要工作之一。培训的具体实施由各级红十字会与相关部门、行业共同组织。省红十字会负责全省红十字会初级救护师资及省直有关部门、行业的救护员培训,并做好“四统一”工作,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市州红十字会负责同级部分行业和系统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行业和系统的及社区群众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等单位红一字〔2001〕44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好救护培训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卫生救护培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当地的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相应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深入社区普及卫生救护知识,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红十字救护培训网络。省红十字会要特别重视师资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师资队伍;市、县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省红十字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行分级培训,分级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不断提高现场急救水平,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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