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红十字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物价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省红十字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
省物价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为了贯彻执行《
红十字会法》,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意义和目标
我省人口较多,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因各项基本建设引发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由于群众缺乏初级的救护知识,不少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得不到救护处理,致使死亡率和伤残率较高。深入开展初级救护培训,普及救护知识,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不仅能减少突发意外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训目标:
(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初级救护培训大纲要求,利用国家福利彩票公益金,搞好初级救护师资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在全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初级救护师资队伍。到2007年全省初级救护师资队伍人数达到1000人。
(二)到2007年底,初级救护培训普及人数达到人口总数的1%以上。在乡镇、社区的每个红十字基层单位要有3名以上红十字救护员。初级救护培训开展较好的市州和行业系统,要达到每100-200人中有3名接受过初级救护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